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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娱乐平台:CCARFAREASA-145对维修单位要求的对比分析

发表时间: 2022-05-04 04:42:25 来源:欧宝体育首页APP 作者:欧宝体育app客户端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CCAR-145)是在1988年11月2日发布的,第一次修订(CCAR-145R1)在1993年2月3日,第二次修订(CCAR-145R2)是在2001年12月21日。第二次修订将咨询通告、工作程序和管理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性内容加入到其中,综合了美国FAA、欧洲JAA的规章,加强了国际间的紧密联系,符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

  2004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伴随着这一法规的实施,关于R2中的申请受理和批准期限同时需要修订,以及人为因素的规定和收到的反馈要求,在2004年6月的北京规章修订研讨会上通过了本次修订的内容,最后民航局局长以局长令的形式在2005年9月27日批准了第三次修订CCAR-145R3并予以发布。

  联邦法规汇编是二级法,由美国政府行政部门发布,美国国家档案与记录管理局联邦注册报办公室(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the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编纂出版,共50集。联邦航空局局长发布航空条例FAR,A至O共16个分章(Subchapter),其中L、M为备用分章,无正文;每个分章又包含一个或若干个部(Part),编号从第1部至第199部,其中若干部为备用,无正文,实际共70部。

  1.3EASA -145简介伴随着欧洲诸国在政治、军事、经济上的迅猛发展,,欧洲联合航空局(JAA),这个对欧洲航空业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机构,完成了从联合航空局(JAA)发展到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的改革,相应的,适航规章也从联合航空规则(JAR,JointAviationRequirements)145部发展到EASA PART-145,机构制度以及规章内容不断的完善。

  1702/2003),以原联合航空要求JARs 21部为基础。其主要内容涉及到航空器和相关

  维修实施规则是以委员会规章2042/2003号文的形式颁布的(Commission Regulation2042/2003),以原联合航空要求JARs 第M部、66部、145部、147部等与维修相关的航空要求为基础。维修实施规则主要涉及对航空器及其相关的零部件、设施进行持续性适航管理的内容,同时包括从事与维修相关的人员和组织的审定。

  在章节A中规定了对维修单位的硬件要求和软件要求,以及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适用范围,维修单位的责任与权利等。章节B中规定了适航主管当局的一些工作程序,包括维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颁发程序。

  2145部内容对比分析2.1总则对比从适用范围上来看,CCAR-145适用国内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维修单位进行的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这些维修单位工作范围是对具有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或者其部件进行维修操作,是国内当局规范这类维修单位的依据;而FAR-145适用全球范围内任何按FAA规范的机构,对于维修的工作范围没有限定;EASA-145适用于欧盟国家和第三国的当局对维修单位的审核,同样对维修单位的工作范围没有要求。

  定义的项目里,CCAR-145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维修、主任适航监察员、独立的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国内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地区维修单位、经批准的标准、民航局批准、责任经理、质量经理、生产经理、放行人员、维修人为因素、自制件、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了定义。

  FAR-145的定义项目较少,只有四个:责任经理、机件、直接责任、航线维修。

  EASA-145对航空器、持证人员、机件、持续适航性、JAA、JAR、大型航空器、维修、局方、航前检查、ELA1航空器、LSA航空器、主要工作地点进行了定义。

  (1)对于航空器,CCAR-145和EASA-145作了这样的定义,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器械。

  (2)对于维修的定义,CCAR-145规定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

  FAR-145定义航线维修:任何由意外事件导致的非计划性维修,或者包括勤务和无需特别培训、设备或设施的检验工作的计划性维修检查;

  EASA-145定义维修是对航空器或者部件进行大修、维护、检查、更换、改装等恢复适航性的工作。

  2.2维修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本节分析对比CCAR-145、FAR-145、EASA PART-145关于维修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程序的不同。2.2.1申请和受理CCAR-145中规定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应当适合具有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并已获得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

  FAR-145强调申请人必须符合FAA规范的设备要求;对于美国境外的申请人要求:

  申请程序中,FAR-145规定的提交内容包括向FAA提交维修站修理手册;质量控制手册;含有所申请的每个机件类别、制造商或型别的适当的清单;标有管理和监督人员姓名和职务的维修单位组织机构图;对厂房和设施的描述;通过合同委托给其他修理站实施的维修活动清单;培训大纲;用于申请所要求的设备、人员、技术数据和厂房及设施必须到位以方便FAA检查;增加分级、修理站许可证变更、或修理站许可证续签的申请,其格式必须符合FAA制定,其内容仅必须包括许可证变化或更新的必要信息。[4]

  在申请时,CCAR-145还规定了相应的期限问题。被吊销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当日起24个月之后重新提出申请;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予以书面通知。

  EASA-145的审查受理是从EASA规章和手册培训、维修站手册编写、程序梳理及现场管理展开的。重点对维修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体系、技术资料体系、航材管理体系、计量体系、培训体系的构建和运作情况,以及人员资质、工具设备、厂房设施、无损检测(NDT)、劳动保护等方面实施严格的审核。

  2.2.3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相同点:对于管制区域内的维修单位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而对于国外则是有有效期限。每次延长的年限都是两年。CCAR-145和FAR-145的具体不同之处表现在:

  CCAR-145规定对于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首次颁发的有效期限是两年,维修单位要在有效期结束前至少六个月提出延长的书面申请。没有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除了得到特殊批准之外,不能维修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以及部件。

  FAR-145规定对于美国境外的维修单位,首次颁发有效期限是一年,维修单位不晚于许可证过期前30天提交续签需求;还规定了过期、放弃、暂停或取消的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将其交回FAA。

  EASA-145规定对于欧盟成员国和第三国首次颁发有效期限是一年,每次延长期限是两年。

  2.2.4维修单位的责任与权利CCAR-145对维修单位的责任规定比较细致,与其他规则不同之处具体表现在:维修单位应当向送修人告知其经批准的维修工作范围;规定维修单位应当如实报告《维修单位年度报告》《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与维修质量和不安全事件有关的其他信息。

  在权利方面,FAR-145中提及到了维修单位有权基于“重现原则”而在维修单位固定位置以外的地点维修。

  EASA-145规定维修单位的权利有:许可证限定等级内,在确定的地点维修任何航空器以及部件的权利;给另一个在本单位质量控制系统下的维修单位安排航空器以及部件的维修任务的权利;可以在任何地点对任何的航空器及其部件进行应急支援或者短暂航线维修的权利;按规定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的权利。

  EASA-145规定维修单位的责任有:维修单位只有在必要的设备,厂房,工具,材料,技术资料是有效可用时,才能对维修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航空器及其部件进行维修。

  2.2.5等效安全情况和维修单位变更分析CCAR-145中第145.17条指出,在特殊情况或者维修单位的规模较小时,维修单位在保证同等安全性的前提下,可以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就某些条款提出等效符合的办法,包括:维修单位可以出一个人来兼任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将《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合并。FAR-145规定中对于外委要求的特殊之处在于可以委托给非持证人,但必须是满足这些条件:非持证人遵循与持证修理站等效的质量控制系统;持证维修站对由无证个体实施的工作保留直接责任;持证维修站要负责保证最终的测试和检验工作必须是适航的。

  在维修单位的变更问题上,各个规章的不同之处在于CCAR-145规定了相应的期限:维修单位在维修类别、地址和名称发生变更时,CCAR-145指出,应当至少提前 60 日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维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在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适航性资料、人员、组织机构和维修单位手册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至少提前30日发出通知。而FAR-145在规章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期限问题。

  EASA 在 EASA-145 部以及相应的指导性材料中对外委工作提出要求。根据EASA 的规定,EASA 的外委政策局限于将维修工作外委给未取得 EASA 批准的维修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除飞机的基地维修和发动机或发动机单元体的车间维修外,如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经批准的维修单位可将下列工作外委给未经 EASA 批准的维修单位:.特种作业;零部件修理;除整台发动机或单元体的车间修理以外的发动机修理工作。

  EASA 要求当维修单位采用质量系统延伸的方式将维修工作外委给未经批准的维修单位时,外委单位中与外委维修工作有关的厂房设施、人员和程序等要满足145部的要求,且原维修单位对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负责。当满足外委要求时,EASA 不要求原维修单位具有维修工作所需的全部厂房设施,但要求该单位应拥有能确定外委单位是否满足标准的专家。原维修单位获得外委维修批准的前提是具有获批准的维修项目类别的大部分维修工作所需的厂房设施、程序和专家。[5]

  2.3维修类别随着民用航空器维修理论和维修管理的发展,航空器的维修控制方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航空器的维修方案从原来统一的字母检来划分维修间隔,发展到字母检分解组合,甚至以单独控制各项维修工作任务的间隔来取代字母检;另一方面,随着航空公司工程评估能力的提高,航空公司已不拘泥于照抄民航当局和制造厂家提供的适航性资料,而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在其基础上发展了各具特色的航空器维修方案。[6]CCAR-145中详细列出了维修工作类别,包括:检测、修理、改装、翻修、航线维修、定期检修以及民航局认可的其他维修工作。

  对于维修项目的分级,FAR-145的分类更加细致,除了与CCAR-145中相同的分级外,还包括了通讯设备、导航设备、雷达设备的无线电分级;仪表分级(机械式、电气式、陀螺式、电子式);附件分级。

  对于特种作业的有限分级,FAR-145规定维修单位必须遵循的规范有两个:用于工业的现行有效且被FAA批准的民用或军用规范;由申请人制定的且被FAA批准的规范。

  EASA-145中列出的维修类别有:检测、修理、改装、翻修以及其他EASA规定认可的工作。

  2.4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本节对比分析CCAR-145,FAR-145和EASA-145对维修单位的硬件要求和软件要求。硬件包括维修单位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技术文件。

  2.4.1维修单位的硬件要求2.4.1.1厂房设施厂房设施是指维修单位为了满足相应需求而具备的工作环境以及厂房、办公、培训和存储设施。(1)中外适航规章的相同之处包括以下内容:

  规定了维修工作环境应该适于完成工作,保证工作环境必须不能损害工作人员效能。具体表现在:

  机库和车间应当采取适当的温湿度控制,在工作区域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机库和车间要有满足要求的水、电、气源和照明条件;注意噪声的控制;在航线维修中,如果由于环境因素不能正常维修的,需要中止暂停;从事机体维修项目的维修单位,其机库应当足以容纳所批准的维修项目。

  在机库要求方面,FAR-145规定机体级别的维修单位必须提供合适的永久性机库;而CCAR-145和EASA-145规定没有合适机库的维修单位,允许租用机库。

  在工作区域方面,FAR-145中强调要注意独立的隔离区域,保证对环境有害或者易受影响的操作不会影响到其他的维修活动,防止产生交叉破坏性的影响。而EASA-145和CCAR-145规章中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在存储方面,EASA-145中强调了所有的航空器部件,都应该保存在有保护性的材料之内,来减少损失以及腐蚀。而FAR-145和CCAR-145只是规定了对文件的隔离和保护。

  AC-145中指出,对于租用的厂房设施,维修单位应有正式的租用合同,租用期限至少应 2 年,并有证据表明对使用该厂房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如水、电、气等)进行维修工作时符合维修标准的控制方法。对于通过合资或合作获得的厂房设施,维修单位应书面表明能够使用该厂房设施的期限至少应 2 年,并有证据表明对使用该厂房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如水、电、气等)进行维修工作时符合维修标准的控制方法。对于厂房设施分散的维修单位,其主要管理人员的办公地点与维修、设施的距离应便于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质量及维修工作实施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地点应与维修设施在同一地点。[7]

  2.4.1.2工具设备和器材对于工具设备的定义如下:(1)通用工具设备:制造厂家没有推荐,仅提出了尺寸、精度和范围要求的工具或设备。

  (2)专用工具设备:制造厂家技术文件中推荐的专门用于某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使用的,仅用于维修过程,而非用于确定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最终放行的工具或设备。

  (3)测试设备:制造厂家技术文件中推荐的专门用于某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使用的,用于确定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最终放行的设备。[8]

  所有的维修单位都应该根据维修许可证限定的维修范围和有关适航性资料确定其维修工作所必需的工具设备,并对其进行有效的保管和控制,保证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维修单位必须具备其许可证和运作规范下必要的设备、工具和材料,在使用时,必须保证这些设备、工具和材料在现场或者在维修单位的控制之下;

  维修单位必须确保用于确定机件适航性的设备和工具已经按规范要求被计量校验;

  中外适航规章145部对于工具设备的要求区别主要是CCAR-145的规定更为细致,具体表现在:

  维修单位要有足够的工具设备备份,以便在工具设备失效后能短期的恢复维修工作;

  维修单位可以租用或者借用某些使用频率较低或者投资较大的特殊设备,但应当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有效的合同或者协议,并证明有能力控制其可用性。

  2.4.1.3人员维修单位都应该具备足够的维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员。(1)管理和监督人员的要求对比

  对于责任经理,CCAR-145和EASA-145中指出责任经理有权利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如果责任经理不是总经理,主管机关应该保证该责任经理能和总经理直接联系,并且该责任经理能合理的分配好维修资金。

  CCAR-145中规定,所有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并适应其所承担的工作,每年度都应有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FAR-145和EASA-145并没有明确规定出体检要求。

  FAR-145特别指出人员要有良好的英语水平,能懂,并且熟练读写英语;而CCAR-145和EASA-145对于管理和监督人员并无语言的要求。

  EASA-145规定,维修机构应根据获得批准的维修范围,设立一个基地维修经理,一个航线维修经理,一个生产经理,一个质量经理,他们都应该向责任经理报到,并且除了列举的职位,维修单位还可以为前述的管理职位采纳别的头衔,但是要让主管部门了解履行这项职能的头衔名称和人选;而CCAR-145的要求是维修单位应当雇用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质量经理不能与生产经理兼职;FAR-145规定要有责任经理,监督和检查人员,并没有设置具体的头衔。

  (2)维修人员的要求对比EASA-145中不同于FAR-145和CCAR-145的是,规定中特别指出了维修单位应当具有一份维修工时计划,表明本单位按合格证的要求具有足够的人员进行维修,此外,在任何个别的工作班次或排版周期中,如果实际可用人员的数量少于计划人员的水平时,维修单位应有一个重新评估工作的程序。[9]

  对于从事无损探伤工作的人员,CCAR-145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除此之外,EASA-145中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特殊的无损型测试应为下列任意一种或者多种检测手段:渗透探伤、磁粉探伤、涡流探伤、超声波及辐射法(如X射线、伽马射线);检测方法也在不断地发展中,如果公认的新标准出现了,这些设备都可以根据特殊的设备制造商的建议而采用;内孔表面检查及别的技术(如分层硬币敲击检测)属于无损性检查而非无损性测试。

  鉴于中国民航的快速发展, 多数航空公司在引进新机型和新飞机时, 对市场和航班因素的考虑, 远远大于对机务维修人力资源、技术和能力的考虑, 机务维修人员的增长、开发速度低于飞机机队的增长速度的现实, 使维修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技术骨干超负荷运转几乎成为常态; 一线员工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钻研技术、研究故障、总结经验、提高维修技术水平[10]。所以,提高维修人员的能力、管理水平是重中之重。

  CCAR-145和FAR-145都要求要有良好的英语水平,能懂,并且熟练读写英语,EASA-145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放行人员,CCAR-145还特别指出,除了外委的情况外,放行人员必须是本维修单位雇用的人员。

  除了以上论述之外,各个国家的适航规章都开始看重人为因素在航空安全中的影响。维修单位应当根据程序和局方同意的标准来确定和控制维修、管理和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除了与工作职责有关的专业经验,资格必须包括对与个人在单位中的职能有关的人为因素和人为能力方面知识应用的理解。

  “人为因素”是指将其原理用于航空设计、合格审定、培训、操作和维修工作中,通过适当考虑人的行为能力,找出人和其他系统的组成部分间的安全界面。人的行为能力指人的能力和局限性,这些因素会对航空运行的安全和效率产生影响。

  维修过程中人的因素引起的航空事故呈上升趋势。1994 年我国一架图 154 飞机由于维修人员在更换部件时,将两个插头互相差错,导致飞机操作性异常,飞行员处理不当,飞机失控,最后失事[11]。

  “人为因素”被提出并作为降低航空事故率的关键被广泛研究。“人为因素”人字当头,是指与人相关的一切因素。它涉及生理学、心理学、人体测量学、工程学、医学、社会学和统计学等多种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人为因素”中普遍认同的理论有 SHEL模型、Resaon模型(事故链理论)、墨菲定律、海恩法则(差错冰山理论)、人为因素十二个陷阱等。[12]

  2.4.1.4技术文件维修单位的技术文件是包括适航性资料、维修单位手册、维修记录以及不适航报告的一系列数据文件。(1)适航性资料

  CCAR-145和FAR-145规章对于适航性资料要求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具体所包含的文件上:

  CCAR-145规定维修单位要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与维修有关的制造厂家规定的适航性资料和送修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FAR-145规定维修单位必须具备适航指令、持续适航文件、维护手册、大修手册、标准操作手册、服务通告和其他被FAA接受或批准的适航资料。

  EASA-145与上述的不同之处在于,着重强调了维修单位应该建立有效的反馈程序,确保人员一旦发现所用的维修资料中含有任何不准确与不完整的、模棱两可的程序、操作方法、资料或维修说明书时,应记录并通知维修资料的编写者。

  (2)维修单位手册EASA-145中作出了定义。“维修单位手册”是指一个或多个文件,包含的内容明确了维修批准中要求的工作范围,并表明了维修单位打算如何来符合本部的要求。

  CCAR-145将维修单位的手册分为两部分: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维修管理手册中需要载明维修单位实施所有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依据;工作程序手册是根据维修管理手册载明具体的工作程序。

  对于语言方面的要求,CCAR-145规定国内的维修单位手册至少要使用中文,国外或者地区的维修单位手册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维修管理手册中要包含的内容有:责任经理的声明,修订和分发,厂房设施,人员,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责,维修能力说明,管理要求,自我质量审核要求,被授权的放行人员名单以及签字或者印章样件,外委单位和外委项目清单,维修单位实际使用表格、标牌的样件和对本规定的符合性说明。工作程序手册应当包含的项目有依据、适用范围、人员岗位资格、需要的工具和器材、工作或者操作程序、工作标准、工作记录要求和使用的表格标牌样件。[13]

  FAR-145规定维修单位手册必须包括:组织机构图表,按规范要求的维护和修订手册的程序,维修单位运作的描述(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材料),对在异地实施工作进行的管理程序,实施维修、预防性维修或改装的程序,用于识别和控制维修单位手册各部分的系统描述。

  CCAR-145在保证记录的完整性、维修记录的格式和维修记录的保存方式上作出了相关规定。与FAR-145相比,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除国外/地区送修客户提出要求和某些自动生成的测试记录可使用英文外,国内维修单位的维修记录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的维修记录(除工作单卡外)应当至少采用英文;而FAR-145规定所有的记录必须使用英文。

  在发生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CCAR-145和EASA-145都规定发生后的72小时之内要向当局报告;而FAR-145规定发生不适航状况后的96小时之内向FAA报告。

  (a)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直升机旋翼系统结构的较大的裂纹、永久变形、燃蚀或严重腐蚀;

  EASA-145规定维修单位应按手册中的详述,建立一个内部的事件报告系统,以便收集和评估这些报告,包括评估和摘录出需要报告的事件。改程序将发现不利的倾向和维修单位针对缺陷采取或将采取的纠正措施,还包括对此类事件相关的所有已知信息的评估,以及在需要时传递信息的方式。

  质量系统是指维修单位建立的由责任经理负责的,保证维修安全和质量的系统。FAR-145要求建立管理、监督和检验人员的档案。这包括

  (4)每个员工的雇用概要。概要必须包括现任职务,所从事维修工作的总年数和种类,过去相关的从业经历包括雇主姓名和从业时段,现在的工作范围和所持有维修执照的种类和级别。

  CCAR-145中规定维修单位的质量系统由责任经理负责,人员档案包含的内容与FAR-145大致相同。规定更加完善之处是要建立一个符合规定的独立的自我质量审核系统,有计划地评估本单位维修工作对规定要求的符合性,验证质量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并进行自我完善。

  EASA-145规定维修单位应当按照145.A.70的规定,制定一个安全和质量政策并纳入手册中。维修单位应当建立起经局方同意的考虑了人为因素和人为表现的维修工作程序,以保证良好的维修方式并符合规章的要求,程序中包括一个清晰的工作指令或合同,这样航空器或部件就能按145.A.50的规定放行并投入使用。

  2.4.2.2建立工程技术系统的要求工程技术系统是CCAR-145规定维修单位为了落实工程管理责任而建立的,而FAR-145和EASA-145中并无明确的章节作出规定。工程技术系统的任务是制定与维修工作有关的技术文件,这包括:

  2.4.2.3建立生产控制系统的要求生产控制系统是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的,由各有关生产部门及维修车间共同组成的系统。EASA-145中规定维修单位应当建立一个生产控制系统,根据工作的总量和复杂性来计划所有必需的人员、工具、设备、材料、维修资料和设施的可获得性,确保维修工作安全的完成。在安排维修任务和组织倒班时,应考虑人的行为能力的限制。当由于换班或人员变化等原因需要交接工作来继续或完成维修任务时,交接人员间应充分交流有关的信息。

  CCAR-145规定生产控制系统要符合以下规定:保证在工作开始前准备工作做好;制定的维修工作计划要考虑到人为因素设置工时;合理安排工作程序避免影响安全和维修质量;对每项具体的工作都要建立维修工时管理制度。

  FAR-145对于生产控制系统的内容在本规章中并没有明确的章节进行描述。

  2.4.2.4建立培训系统的要求CCAR-145中要求建立维修单位各类人员的培训大纲和技术档案。规章中指出如果维修单位的各类人员中断工作两年以上,应当需要重新进行项目培训。维修单位要制定各类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EASA-145规定维修单位要保证所有放行人员和B1、B2类支援人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以便确保员工具有相关技术、维修单位程序和人为因素方面的最新知识。

  FAR-145规定维修单位要提交培训大纲给FAA批准;在2006年4月6日之前申请资格证的维修站必须在被颁发月份的最后一天向FAA提交其培训大纲;培训大纲必须确保每个被指派的工作都能够切实履行;记录好每个雇员的培训,并且培训记录需要保存至少两年。[14]

  2.5适航规章其他方面对比(1)FAR-145中没有明确的章节规定出罚则的内容,而CCAR-145和EASA-145都有规定的罚则内容。(2)FAR-145中特有的规定了附属维修站(Satellite repair stations)的要求。附属维修站是指在其他持证维修站管控下的持证维修站,管控修理站和其附属修理站的人员和设备可以共享。并且规定附属维修站不可以持有其管控修理站没有的修理分级;必须满足对每个所持有修理分级的要求;必须向FAA提交修理站手册;必须提交FAA要求的质量控制手册。[15]

  (3)FAR-145和EASA-145都规定出了有害物质运输操作培训和授权的内容,而CCAR-145并没有明确的章节规定。

  (4)对于维修许可证的申请和批准的规定章节,FAR-145和CCAR-145都是在目录结构的前半部分明确规定,而EASA-145是在后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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